新疆税务部门出台“战疫15条”扶持受疫情影响行业

潘从武2020-02-11 16:28:16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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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五项举措,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企业、人员支持,大力扶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

  据记者了解,“税务十五项举措”具体包括: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助力居民生活物资供应、大力支持一线防疫医护人员、助力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鼓励各界积极开展公益捐赠、鼓励疫情防控新药品等科研攻关、帮助受困纳税人平稳渡过难关、落实区域税收优惠助力疫情防控、助力帮扶中小企业、促进企业稳岗就业、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渠道办理涉税事项、简化发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发票邮政免费寄递服务、减少基层核实核查工作安排、简化实体办税流程和方式、依法开展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其中,新疆税务局积极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了解涉税诉求,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自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企业供应肉、蛋、禽、蔬菜等取得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所得,新疆税务局将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新疆税务局还将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受疫情影响可能亏损、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新疆税务局将开展精准辅导,帮助企业规范核算,依规调整为查账征收,形成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双定户”,短期无法复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申请办理停业手续;营收降幅较大,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调减定额,并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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