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2 17:03:3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企业公共信用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及释义、指标和内容、限制性条款。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的企业公共信用等级划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企业公共信用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公众信任,建立公共信誉的意愿、行为和能力。
等级划分及释义
企业公共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设置为八级,分别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以及D级。每个细分级别的微调,可在细分级别表示字母后加上“+”或“-”表示。例如,A级可微调为A+级或A-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D级为最低级别,不再细分差别、不做微调。企业公共信用各等级释义见表1。
等级划分及释义
表1(续)
指标和内容
具体见表2。
表2(续)
限制性条款
一般规定
注销企业不予划分等级。被评对象存在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应视情况对其等级进行限制或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限制性条款
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等级应予以限制: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总得分不超过65分);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总得分不超过65分);
接受评估时仍存在贷款本息拖欠情况(总得分不超过75分);
发生严重劳资纠纷(总得分不超过75分);
企业、主要投资人、高管人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且有较恶劣的影响(总得分不超过65分);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总分不得超过6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