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13:34:13
各用地单位:
根据《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将作调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一、本通知附件1、2所列案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金额已经我局出让金会审会议评审确定,请有关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逾期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的,一律作退案处理。2010年7月1日后重新申请入案的,将按35号文规定的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业务受理单位: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
地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1606房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83177310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