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1 15:51:35
各区分局,各用地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的后续监管工作,我局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现场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过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领取《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现场公示牌》(下称"公示牌"),并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将公示牌挂贴在红线范围的围墙外侧,拍摄数码照片后报送所在区国土房管分局,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由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具体负责核发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案件,由各区分局按要求将公示牌提供给用地单位挂贴用地现场。萝岗区、南沙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示牌的核发工作。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以及已建成经批准补办《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项目,不实行现场公示。
四、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建立监督电话接听受理机制和定期巡查制度,组织国土所开展项目用地施工现场检查,确保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现场公示制度的落实。
五、项目用地单位应维护公示牌完整、清洁和正确挂贴。如有损坏、遗失公示牌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成本价申请补办。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