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1 15:43:11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将进行调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一、凡2010年7月1日前按规定受理的案件(以市、区有关部门窗口受理业务案件的回执为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按36号文执行。用地单位应在我局公众网(查询网址:www.laho.gov.cn)公告土地出让金评审结果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将作退案处理。2010年7月1日后重新申请入案的,将按35号文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用地单位申请调整出让金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规划条件。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