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0-11-18 1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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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重庆
  • 颁发时间:2008-05-14
  •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8)146号
  • 发文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8-05-14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保障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8)146号

发布日期:2008-5-14

执行日期:2008-5-1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自治县)及北部新区贯彻全市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全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各项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的落实情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住房档案建立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录入信息系统情况。

  (二)2008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需分别说明租赁补贴计划和实物配租计划)及一季度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及一季度完成情况。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落实情况。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情况、财政预算安排、实际落实到位情况(需分别说明租赁补贴资金和廉租房建设资金情况)。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比例情况(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设计标准是否满足户型设计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要求)。

  (三)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情况。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面积供应总量70%的情况,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的主要措施。

  (四)棚户区改造情况。集中连片棚户区的总量、改造计划及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模式及成效,拟拆迁改造面积、已经拆除改造面积、受益居民户数,妥善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的主要措施。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情况。农民工的数量及居住状况,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措施,特别是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农民工居住问题改善情况。

  (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工作难点以及相关建议。

  三、督查组织和方式

  (一)单位自查

  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自查,并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重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版一份。

  (二)实地抽查

  市政府组织5个督查组对部分区县(自治县)进行实地检查。督查组由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组成。

  (三)督查方式

  检查方式:听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现状及解决情况,实地检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

  (四)时间安排

  实地抽查时间:2008年5月26日至6月20日(具体检查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情况。

  (二)各督查组要做到轻车简从,严守纪律。

  联 系 人:张青菁、晏群

  联系电话:63651390

  邮箱地址:zhangqingjing@cqgtfw.gov.cn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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