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5 11:20: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定义范畴。社会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外,主要包括以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体等为投资主体的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投资以及以外商或港澳台商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外商投资。
(二)重大意义。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有利于继续扩大投资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优化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效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有利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三)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着力规范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范围;着力保护社会投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着力优化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着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丰富完善社会投资融资渠道;着力增强政策合力与联动,稳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策完备、规范自律、公平公开、健康活跃的新型社会投资体系。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决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互促互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和意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降低门槛和拓宽范围多措并举,扩大社会投资深度和广度;坚持公平公开、重点扶持,政策激励与服务引导相辅相成,保障社会投资权利和收益;坚持面向国际、战略引进,国内资本与境外资本融合发展,增强社会投资活力和张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统筹兼顾,提高社会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五)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等方法,推动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收购、特许经营等模式,参与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港口、信息设施、通讯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已建成的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依法向其他社会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六)基础产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和提高油气电资源利用率的工程项目以及化工、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领域。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加快深化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加快发展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基础产业渠道。
(七)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公园经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机制和监管体制。
(八)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加快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创新试点型的金融机构落户深圳,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重组,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等,鼓励设立政府参股、社会投资控股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金融服务外包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参股、控股金融外包企业。
(九)商贸流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十)教育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并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相同政策。社会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和其他的受教育者,费用收取的项目及标准由举办者制定,分别报发改、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受当地政府委托,对社会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按本区域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运行经费,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组建集团式办学实体。在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合理待遇。
(十一)文体旅游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体育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事业,从事出版发行、广告、印刷、动漫游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分离经营性与公益性体育产业资产,由商业性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运营维护。对公益性体育事业的经费开支,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
(十二)医疗卫生事业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凡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将其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制定指导价格的,可同等享有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而获得的政府补贴。
(十三)社会福利事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福利机构政策,并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康复和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举办者制定,报发改部门备案并公示,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创新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组织
(十四)加强资本投向引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引导社会资本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发展。适时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指导目录,细化明确社会投资重点产业和领域,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五)促进资本合理流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社会资本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积极吸引国外投资和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资本,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主板市场上市筹集资金,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和扩大经营。
(十六)提高资本集聚效益。加快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增强社会资本规模效应。规划建设集总部、研发、生产、产业配套和生活配套为一体的产业集群环境,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引导社会资本集聚核心区,实现产业与资本的双重集聚效益和叠加放大效益。
四、进一步加快社会投资的载体构建
(十七)加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组建前海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营运、管理、服务和资本运营。坚持深港融合发展,积极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撬动民间资本,全面实施土地整备、基础设施、保税港区、金融创新、绿色通道、信息网络、总部集聚、深港组合港等重点工程和项目,打造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和示范区。
(十八)组建市级投融资平台。研究组建具备市场主体资格,集资金融通、城市建设和产业投资功能于一体并能实现自我循环发展的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全面推动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组建轨道交通投融资平台,深化轨道交通建设+沿线上盖物业开发的投融资模式,形成多元化投资、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新型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研究组建土地整备投融资平台,以国有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解决未来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理顺并完善资金从土地整备投融资平台到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的流转机制。研究组建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整合国资系统管理的国有股权和优质企业资产,放大现有存量资产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效应,提升外部融资信用,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两个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
(十九)全面推进城市更新。把握国土资源部批准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的有利契机,贯彻执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统筹制定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标准、范围、条件和更新计划、开发时序,加强土地利用、产业调整、人口优化、环境提升、住房保障等政策联动,增强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主导、指导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投资参与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旧城区等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全市城市更新重点区域的更新时序进行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更新单元及重点地区的更新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环境舒适度和片区商业价值。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投资的扶持和激励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的扶持力度。整合和规范现有扶持社会投资的各类专项资金政策,重点支持鼓励领域的基建项目建设。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项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政府投资参与的有关重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的,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领域,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和国家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免税和停止减免税的商品外,减免进口关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十二)支持研发和创业投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等方法,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和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年度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三)健全土地保障机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深圳产业政策的社会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完善土地供应管理,明确土地开发时间和施工时限,加强土地市场批后监管。对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经申请应依法处理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现有已建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可减免土地价款。
(二十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实施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高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中小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减排产品、名优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直接采购或优先采购。
(二十五)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允许投资人用实物、商标、专利、着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允许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无资金数额要求。
(二十六)健全价格收费体系。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社会投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社会投资的各类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以及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的融资体系
(二十七)保持信贷合理倾斜。加大电子票据宣传推广力度,增强票据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择优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业务创新增加资金供给能力,加快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介入现行金融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问题。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对接。年度考核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增速。
(二十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民营企业互保政府增信融资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互保金,实现自我增信并享受政府增信,增强融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担保平台的示范作用,增加政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支持商业性、自助性、互助性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担保机构合理竞争。支持担保同业公会等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二十九)放宽融资抵(质)押范围。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贷款担保。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指导和服务,落实补助资金,按规定减免或缓收有关税费,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利用上市公司的优势,完善市级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产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质押、拍卖、典当、行业联保、现金流增信以及发行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七、进一步营造社会投资的良好环境
(三十一)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清理和修改制约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社会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与使用等方面,不得以所有制性质或其它方式变相歧视社会投资。坚持依法行政,保护社会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强化统计监测工作。加强社会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社会投资在不同行业和区域的分布及进展情况。切实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社会投资动态,逐步建立社会投资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合理引导社会投资奠定良好基础。
(三十三)完善信息引导机制。出台社会投资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信息发布责任。加强发改、财政、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税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重要动态、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判断投资形势,提高投资决策能力。
(三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公开化、规范化。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下放备案权限,相应调整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审批权限,对项目核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三十五)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完善与推动社会投资工作相挂钩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社会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培训等制度。
(三十六)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和本单位职责,制定出台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推进前海合作区建设和市级投融资平台组建等工作;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牵头制定健全社会投资土地保障机制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交通运输委、科工贸信委、城管局、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文体旅游局、民政局、住房建设局、金融办分别负责牵头制定鼓励和引导经营性基础设施、商贸流通、市政公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等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财政委、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政府采购中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牵头制定财政、税收和研发支持、工商注册、政府采购、企业信贷和融资平台等扶持和激励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各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以上配套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社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