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13:45:32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2003]63号
发布日期:2003-9-4
执行日期:2003-9-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实施城市化战略,在推进城市环境整治和旧城改造工作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面貌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也有少数地方在旧城拆迁改造中存在着工作不够深入、程序不够规范、安置用房未及时落实、规划调整随意性大等问题,引起了部分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当前我省群体性上访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是实施旧城改造,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有效途径,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盘考虑,依法行政,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既要考虑经济发展、城市改造的需要,又要依法保护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当前,要认真总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尤其要深入研究和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摆上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科学规划,不断改进拆迁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行为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也引起了各种矛盾和纠纷,核心是被拆迁人的利益和权益问题。究其原因,其中不乏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群众工作不深入、工作方法简单粗糙等,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依法行政,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提高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拆迁行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一次本地区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情况的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整改。这次全面检查的情况,以市为单位,在10月底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报告。
三、合理确定拆迁改造规模
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改造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要求,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加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各地要按规定认真编制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拆迁总量、拆迁户数量、拆迁地块名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新建商品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面积等内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城市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在当年1月底前上报,并于次月由各市向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分列县(市、区)拆迁总量的汇总计划。今年尚未上报计划的地方,须在10月底前补报。各级政府对上报的拆迁计划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四、严格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拆迁计划相衔接。城市房屋拆迁确实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内容的,应当先依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拆迁有关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当事人意见反映较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认真妥善处理。
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时序。为降低商品住宅拆迁频率,保持必要的使用年限,近5年以来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多层以上商品住宅原则上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重大公益项目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对因此而拆迁房屋的群众,要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五、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各地要结合旧城改造规划的编制,对城市旧城中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地上地下的历史文化遗存、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以及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对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拆迁要经过专家论证。对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精心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并严格实施。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城市旧城改造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与传统风貌协调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其选址及设计方案应依法报批后实施。
六、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房屋拆迁严格审查把关,尤其要对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等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由拆迁单位、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严格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在确定基准价的过程中,必须召开包括拆迁当事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确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合理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违者要严肃处理。要注意解决低保家庭因房屋拆迁造成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拆迁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安置回迁。凡是超过回迁时限没有安置好拆迁户回迁或安置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提前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七、维护稳定,妥善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上访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办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对一些突出问题,各地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时解决。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不得上交矛盾或简单化处理,以致造成矛盾激化。要面向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八、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规定和措施。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受理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以及违规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实际困难、满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切实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抓紧抓好,为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