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2010-11-24 1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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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1989-12-16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1989-12-16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税收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在征收区域内,凡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缴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机关核发面积的,暂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定为:一等七元,二等五元,三等三元,四等二元,五等一点五元,六等一元,七等零点五元,八等零点三元。

  塘沽、汉沽、大港区,郊区、县的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经市税务局批准,适当降低,但降低的额度,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后不超过《条例 》规定最高税额的,需报经市税务局批准,超过《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一)、(二)、(三)款,凡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可向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申请,经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税办法:征税月份不满十五日的免征,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征。

  (二)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土地使用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将其批准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给土地座落的区、县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原本市历年制定的征收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免问题另行规定。

  附: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附:

  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m2

  一等(七元)

  和平区             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

                  独山路沿街   南京路——西宁道

                  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

                  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

                  辽宁路沿街   赤峰道——锦州道

                  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锦州道

                  长春道沿街   新华路——大沽路

                  开封道沿街   建设路——大沽路

  和平、河西区          大沽路沿街   海 河——南京路

  南开区             东马路沿街   东南角——东北角

  红桥区             大胡同沿街   东北角——金钢桥

  二等(五元)

  和平区             荣吉街沿街   和平路——东兴街

                  多伦道沿街   和平路——山东路

                  南京路沿街   南门外大街——大沽路

                  西安道沿街   长沙路——河北路

  和平、南开区          南马路沿街   东南角——西南角

  河西区             大沽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

  南开区             古文化街沿街  水阁大街——老铁桥大街

                  一纬路沿街   南门外大街——三马路

  南开、红桥区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西北角

  红桥区             估衣街沿街   大胡同大街——北门外大街

                  北门外大街沿街北马路——金华桥

  三等(三元)

  四至范围            东:京山铁路、老地道大街、海河

                  南:南京路、马场道

                  西:西康路、新兴路、南门外大街

                  北:南马路、东马路、老铁桥大街、张自忠路、建国道、四经路

  四等(二元)

  河北区            中山路沿街  金钢桥——北站

  红桥区            河北大街沿街  南运河——铁道

  四至范围           东:新开路、唐口大街、京山铁路、十五经路、六纬路

                 南:四新东道、中环南线、围堤道、友谊路、宾水道、紫金山路

                 西:卫津路、南京路、南开三马路、西马路

                 北:北马路、北门外大街、沿河马路、医院路、狮子林大街、水                    梯子大街

  五等(一点五元)

  四至范围            东:红星路、张贵庄路、中环东线、津塘公路、光华路、富民路

                 南:郑庄子大街、北柴场街、东西大街、 南北大街、大沽南路、                    解放南路、黑牛城道、纪庄道

                 西:红旗南路、红旗路

                 北:京浦铁路以南、中山北路

  六等(一元)

  市区五级地价区以外地区、市区、郊区交界处以内四至范围(塘沽区)

                 东、北:塘沽站至塘沽南站铁路沿线

                 南:海河

                 西:社会大街

  七等(零点五元)

  塘沽区六级地价区以外地区、郊区、汉沽区、大港区

  八等(零点三元)

  五个县县城、县属镇(建制镇)

  注:计税面积只作为纳税依据,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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