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7:01:09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07〕52号
发布日期:2007-8-20
执行日期:2007-8-20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抓好20项民心工程以崭新面貌迎接奥运会的决定》(津党发(2007)17号)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简化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不再对房屋拆迁许可事项进行核准,由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在房屋拆迁许可事项审批同意后5日内,要将《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房屋拆迁许可事项的审批情况报市拆迁办备案,并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的统一要求上报拆迁数据。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做好简化房屋拆迁许可程序后的审批工作,保证依法实施拆迁。
三、市拆迁办要加强对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