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6:49:40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房〔2008〕378号
发布日期:2008-6-16
执行日期:2008-6-16
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廊坊、沧州市建设局,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衡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秩序,营造和谐、互信的拆迁氛围,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现将拆迁人员持证上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都要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人员包括: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直接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参与拆迁管理的人员。
二、在拆迁现场工作和入户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时,拆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直接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须佩戴《城市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参与拆迁管理的人员须佩戴《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人员上岗证》或《行政执法证》,未佩戴证件不得上岗,特别是不得入户协商、调解。
三、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公司直接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设区市和县(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城市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
四、对群众举报的未持证上岗人员,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河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