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1:26:04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2008〕133号
发布日期:2008-6-26
执行日期:2008-6-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住房建设指导,改善和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常住低收入人口的居住条件,力争2010年基本解决全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2年。规划期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现状与需求
(五)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全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0.9亿平方米;政府组织建设各类住房及企事业自建住房建筑面积约0.5亿平方米;原村民自建私房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六)“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前期完成情况。
2006年,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609.46万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298.1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竣工面积581.87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621.91万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355.99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竣工面积434.7万平方米。2006年 -2007年,我市商品住房开发投资656.78亿元。
2006年,新建、筹集保障性住房1.64万套;竣工经济适用住房0.2万套,竣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0.07万套。2007年,新建、筹集保障性住房2.64万套;竣工0.49万套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6006套。
(七)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前期完成情况,以及2008年-2012年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住房合理需求为4000万平方米至500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需求为3500万平方米至42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需求为500万平方米至800万平方米。
三、住房建设目标
(八)住房建设总量与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9.7万套,建筑面积470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建设商品住房45万套,建筑面积3960万平方米(含旧城旧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200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14.7万套,建筑面积740万平方米,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2.4万套,建筑面积6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3万套,130万平方米。
(九)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特区内建设商品住房1.7万套,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特区内建设保障性住房2.3万套,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商品住房43.3万套,建筑面积3810万平方米。其中,宝安区建设商品住房16.5万套,建筑面积1450万平方米;龙岗区建设商品住房17.3万套,建筑面积1520万平方米;光明新区建设商品住房9.5万套,建筑面积84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保障性住房 12.4万套,建筑面积62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应结合我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在我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重点产业园区、产业带高科技社区、特区周边和轨道交通沿线等交通、生活便利地区,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1.1万套,建筑面积987.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4.58万套,建筑面积228.4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8.55万套,建筑面积75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3万套,建筑面积73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8.7万套,建筑面积76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8.35万套,建筑面积732.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0.8万套至2.6万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
(十一)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四、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十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9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7.3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为1.7平方公里。
(十三)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4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3.3平方公里。5.2平方公里的商品住房用地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十四)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特区内新批用地为0.4平方公里,特区外新批用地为3.6平方公里;特区内利用存量土地为0.83平方公里,特区外利用存量土地为2.47平方公里。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特区内为0.35平方公里,特区外为1.35平方公里。
(十五)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1.3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0.8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平方公里,其中新批商品住房用地0.7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五、住房建设空间规划
(十六)全市住房空间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组团结构基础上,以推进特区内外一体化、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构建“大均衡、小集中”的居住-就业空间,形成“大融合、小分散”的和谐社会空间布局。对分布在中心城区、二线周边地区、轨道沿线地区、东部滨海地区、新城及组团中心、其它地区等六种不同类型地区的居住用地,分别采取差异化的空间对策。
(十七)中心城区。
罗湖、福田和南山等中心城区以存量改造更新为主、增量开发建设为辅,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力度,适度提高居住开发强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发展和完善房屋租赁体系,对旧居住区和城中村进行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和提升居住环境。在南山区的前海、后海和西丽等片区适当增加新增居住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
(十八)二线地区。
大力改善二线周边的宝安中心区、龙华和布吉地区的居住配套环境和交通条件,不断强化该地区相对于特区的重要通勤目的地功能,成为服务特区的高水平综合居住区。在规划期内,优先安排二线地区的居住用地供应。
(十九)轨道沿线地区。
在城市轨道沿线地区,加大站点和车辆段周边土地利用的引导和控制,鼓励高密度的住房发展模式,积极发展服务于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引导居住和其他适宜功能的混合布局,稳步推进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旧村、旧城改造,初步形成以轨道为轴线,以站点为节点的“珠链式”布局模式。规划期内,加大轨道1号线延长线、2号线、3号线、4号线延长线和5号线沿线地区住宅开发力度,带动南山、新安、西乡、龙华、布吉、横岗、龙岗中心城等地区住房发展。
(二十)新城及组团中心地区。
光明、龙华、大运和坪山四大新城和各组团中心,是特区外重要的产业和人口集聚地。要充分发挥住房对产业的服务作用,提供充足和多层次的住房以满足本地区产业配套和居住要求,促进各分区内“居住-就业”的基本平衡。规划期内,要以2011年大运会和四大新城建设为契机,结合产业带高科技社区建设,加大住房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旧村旧工业区的搬迁改造,以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和配套水平提升组团功能,带动特区外城市建设水平。
(二十一)东部滨海地区。
包括大鹏湾沿线的盐田、葵涌、大鹏和南澳地区,是深圳重点生态旅游区。盐田区应把握盐田区港联动、大小梅沙旅游发展以及东部第二通道建设带来的机遇,建设具有山海风情、环境优美的居住社区,并且为城市功能完善、产业发展提供居住配套。葵涌、大鹏和南澳等滨海地区,要以国际性着名滨海旅游度假区为目标,结合环境承载力合理控制居住用地规模,严格限制高密度高容积率的居住开发,建设宜人的滨海生态社区。
(二十二)其它地区。
其它地区主要承担本地区的居住配套职能,要紧凑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六、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二十三)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落实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加强土地整备,盘活存量土地。
(二十四)进一步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坚持普通商品住房的主体地位,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坚持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自住需求。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划期内安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数原则上应达到住房建设套数总量的20%以上。
(二十五)推进城市更新,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居住空间。
在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基础上,将旧城旧村改造作为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的重要手段与措施,推进旧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社区的改造,按照政府主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为我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居住空间,深化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居住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二十六)加强我市住房产业化战略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加强住房产业化战略研究,加快建立住房产业化政策体系;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住宅设计和生产的标准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建设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型住宅,降低住宅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效率,全面提升住宅质量。
(二十七)加强居住区环境保护,提高居民居住质量。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选址应妥善考虑我市各类设施对其的环境影响,使规划的居住区能满足噪声、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应标准要求。
(二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推动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法规规章,从制度上规范房地产市场;依法继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与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的行为;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该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90平方米,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限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合理引导自住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住房需求,树立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强年度住房调查,规范房地产信息披露,引导居民进行理性住房消费;完善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预警系统建设,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二十九)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
不断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建设公寓、宿舍;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政府向社会统一购租的住房。通过上述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
(三十)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的出台,启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十一)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
(三十二)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积极扩大住房租赁范围,充分发挥租赁住房对解决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引入物业管理,完善配套设施,规范管理,不断改善租赁住房的居住环境。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通过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满足居住要求。
七、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三十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将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鼓励市民参与,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三十四)完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房地产市场和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并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及未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以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
(三十五)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规划期内住房建设总量指引
2.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指引
3.居住用地布局规划图
http://www.szfdc.gov.cn/xxgk/tzgg/othersgg/200806/t20080630_33889.htm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