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23 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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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1999-11-03
  • 发文字号:浙财综[1999]106号
  • 发文机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1999-11-0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文  号:浙财综[1999]106号

发布日期:1999-11-3

执行日期:1999-11-3

各市、地、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省直属单位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单位按规定申领、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一)职工家庭购(建)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后,可申领、划转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二)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在办结离退休、出国、出境手续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已办结离休、退休手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其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职工调离本市、县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所在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四)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五)职工在本市、县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将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不足20年差额部分由调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至累计满20年为止。

  (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并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计提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依照前款第(三)、(五)、(六)项规定计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单位缴存到所在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或按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转移或支付手续。

  当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第十条 按规定可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务变 动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或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 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 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离退休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审查。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其中工龄住房补贴额的审核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签署相关审核意见。

  (三)上报审批。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者,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上报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资金划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全额划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全额缴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由管理中心从该单位住房资金中直接划转,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五)补贴提取。提取住房补贴用于购(建)住房的,由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离退休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照前款(一)~(四)项规定办理后,管理中心给予一次性兑现提取。

  第十三条 各市、县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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