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0-11-19 17: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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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07-02-11
  •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7]34号
  •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7-02-1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2-11

执行日期:2007-2-11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莆政(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2006年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0%,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三、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四、今后你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拟订、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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