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9 17:22:19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2-11
执行日期:2007-2-11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莆政(200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2006年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0%,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三、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四、今后你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拟订、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