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0-11-19 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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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07-06-12
  •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07-06-1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6-12

执行日期:2007-6-12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

  200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缓缴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034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774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06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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