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0-11-19 1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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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07-07-13
  •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7]222号
  •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7-07-1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7]222号

发布日期:2007-7-13

执行日期:2007-7-13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厦府(2007)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6)5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0%提高至12%,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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