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9 17:08:33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7]222号
发布日期:2007-7-13
执行日期:2007-7-13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厦府(2007)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6)5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0%提高至12%,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