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9 16:50:08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重府发[1994]241号
发布日期:1994-12-28
执行日期:1995-1-1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实现我市至2000年的房改目标,特决定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在《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府发〔1994〕286号文件)的基础上,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现有危房得到改造,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在1995年分别定为5%,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按此比例缴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差额比例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六)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成立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与承。人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下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项目,发产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七)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目前我市砖混成套住房的租金仅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2.1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如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分步实施规划如下:
第一步:1995年1月起,砖混成套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84元,社会平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二步:1997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第三步:2000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八)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的步伐,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九)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比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高20-50%,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十)提高租金,按职工工龄分档,依月随工资给予适当补贴。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纳入预算列支;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球浏对象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十二)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管理和住房补贴。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三)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四)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可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所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鉴于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环境、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市房产价价格评估事务所评定。
(十五)标准价按负担价与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但价,1995年定为市、县(市)双取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十六)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1995年可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今后要逐步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购买新旧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享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七)取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八)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控制标准执行,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十九)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给予应付价款5%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期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个人和单位按购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加强售房资金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房改政策性资金管理,必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 “售房基金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资金的宏观调控,监督使用。售房资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必须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五、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
(二十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解决拥挤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二十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机关、团体、企事业自行组织,经确认符合集资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
社会集资全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凡解危解困、旧城改造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的房屋所有权人(含单位、个人)和承租人(含单位、个人)以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划拨专项用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均可参加。
集资合作建房的组织者,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集资办法,接受监督、检查。
(二十四)集资合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
集资合作建房的集资额度,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为计算依据,确定权属关系及产权比例。
(二十五)对集资合作建房工程,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城建、税务、教育、财贸、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二十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和解危解困)的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危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和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以优先安排。
七、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二十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岢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职工、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该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八、做好同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九)继续收取住房保证金。对承租腾空旧住房和新建公有住房的职工和居民住户,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至20元收取。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及时汇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保证金专户,同时领取等值的《重庆市住房保证金专用票》发给交纳人。
到1998年,停止收取住房保证金;并按规定承兑已收取的住房保证金本息。
(三十)做好同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按优惠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一)本决定发布前已批准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取得部分产权的,均须按照集资当年的集资额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经集资人同意也可按集资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二)继续做好原有房改资金的归并、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住房保证金、优惠售房资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均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范管理。
(三十三)继续对房改资金的使用实行优惠政策。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四)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房改工作机构,使之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力和协调能力,以适应房改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所有在渝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重庆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市属及中央、省属在渝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重庆市房改办审批;各区市县属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所在地房改办审批。
(三十六)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支,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七)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合格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九)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驻渝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军队房改政策办理。
(四十一)本决定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交组织实施。
(四十二)本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1994年12月28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