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5 13:57:44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0年7月1日后(含2010年7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见附件)。
二、区(县)房管部门应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一门式"受理、审核等工作,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