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14:40:5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解决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对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一、城六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从原规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97元(不含697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准入标准暂不调整。
二、各远郊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应于8月31日前调整本区县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并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远郊区县政府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10年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731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