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4-22 1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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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0-05-21
  • 发文字号:穗住保〔2010〕63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10-05-2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保障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住房保障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2010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调整廉租房申请标准,将申请人年均可支配收入由7680元调整到9600元,提高住房保障普惠度"的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

 

  从发文之日起,将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提高到9600元以下。

 

  二、保障方式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实物配租适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二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调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新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除上述两类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外,其余以领取租赁补贴为主要解决方式。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按程序轮候廉租住房。

 

  三、租赁补贴计算及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标准和补贴标准维持原政策规定不变。补贴系数调整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96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681元以下的补贴系数维持原政策规定不变。

 

  四、申请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7〕48号)规定的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做好受理、初审和初示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住房保障办)应会同各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复核、会审等相关工作,严把准入关。

 

  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处于轮候期间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需按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将按规定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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