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1 14:02:3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工建设管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建市[2010]12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外,还需提交各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文;各级规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的项目还需提交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评估)意见或者含有有节能审查意见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各级受理服务中心和园区管委会应将环评批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通过节能审查或评估等内容采集进信息系统。市受理服务中心应每月10日将上一月项目施工许可的审批信息报市建管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