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10:45:42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文 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77号
发布日期:2004-8-5
执行日期:2004-8-5
主城各区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近年来,因城市拆迁改造,我市主城区的房屋现状和权属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部分被拆迁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在较长时期内未能及时注销,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的权属登记资料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相符,也成为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的隐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地发挥房屋权籍管理在城市拆迁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的作用,现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收回注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工作。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拆迁工作的动态管理。在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办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后(或原权证虽未收回,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拆除),及时督促拆迁人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应根据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加盖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被拆迁房屋明细表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实际拆除,但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可根据拆迁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公告格式附后)。
(一)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可根据被拆迁人对权证遗失的书面说明办理注销手续。
(二)被拆迁人因被强制搬迁而拒绝交回原权证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可根据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行政裁决书、强制搬迁通知书等资料,办理注销手续。
四、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时,必须首先完善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
五、对于实施拆迁安置后,进行市政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建设,且在建设完成后毋庸申办权属登记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明确要求拆迁人在完成拆迁安置后60日内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六、主城以外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拆迁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收回注销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公告格式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公 告
经拆许字( )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原
区 街(路、巷、村) 号——— 街(路、巷、村) 号的房屋已由 实施了城市拆迁安置,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拆除,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注销 街(路、巷、村) 号的 字 号房屋所有权证,特此公告。
×××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二×××年××月××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