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5 16:03: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陕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明晰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导致产权不清、面积不准、权利主体不明、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 应。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 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二、完善办法,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
(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各级政府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 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 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二)加强争议调处,明确土地权属。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发证,并对存在争议的土地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严格执行规定,依法依规登记。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对 于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省上已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或违 法建造住宅等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四)规范已有成果,及时修正完善。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正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五)强化成果应用,规范用地制度。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 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 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岳华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育选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党生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白正谊 市法制办主任
徐 升 市民政局纪委书记
刘晓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来生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赵毅敏 市国土局副巡视员
孙震海 市规划局副巡视员
李振高 市建委副主任
杨党校 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张 蔚 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
刘 博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铁稳 市农委副巡视员
何广利 市林业局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主任由田党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区县、开发区及各乡镇、街办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的重大权属争议和相关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落实。
(三)加快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的考核要求,阎良区、高陵县已于2010年完成了试点工作;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已经不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余各区县、开发区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切实保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开发区财政承担。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工作经费,从本年度市级财政土地出让收入中 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同 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区县、开发区每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区县、开发区的检查指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六)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基层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设立服务窗口,方 便群众办事。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发证,不得以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证。不得借登记发 证名义巧立名目收费,变相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