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布“不限购”“不限贷”等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审查指导

2012-03-08 13: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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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12-2-25
  • 发文字号:宁广审指字(2012)001号
  • 发文机构: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12-2-25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宁广审指字(2012)001号

各媒体、各广告经营者: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要求合理引导住房需 求,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 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 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同时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2011年2 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17号文),在本市市区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 控政策。

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部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违背的 诸如“不限购”、“不限贷”的表述。对此,根据《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发布如 下广告审查指导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的房地产项目,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相关房地产广告时严禁出现诸如“不限购”、“不限贷”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表述。

二、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售广告应当表明预售许可批准机关以及文号;

(二)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三)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四)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

(五)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图的,应当注明;

(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七)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工商部门对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将依法严肃处理。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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