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

2011-09-22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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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11-09-22
  •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1〕7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11-09-2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保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计划进度实施,切实增加全市住房有效供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市政府全年保障性住房开工既定目标,千方百计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和建设进度,力争实现项目“当年供地,当年开工”的目标。

    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保证其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不低于同期商品住房。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时,应明确列出各类建设内容的建设时序,并确保建设时序内容与该项目建设协议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保持一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方案将不予备案。

    三、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时,应当审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是否按照已备案的建设方案中关于建设时序的要求开工,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要求。

    对保障性住房未按建设方案中建设时序开工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方案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内容整改,并可暂缓办理其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等手续;对于已经完工的保障性住房,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工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协议要求的,应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审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

    五、对于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如果其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未达到全年既定目标,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督促后仍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该建设单位参与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暂停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直至整改合格。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机构在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时,应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理时限。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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