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3 15:34:34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出让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出让预申请是指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中公布的地块提出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人)接受承诺并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工作,萝岗、南沙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组织其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工作;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公开出让预申请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出让人可通过公开出让预申请了解市场需求后,组织宗地公开出让,也可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公布的地块直接组织公开出让。
第六条 年度公开出让计划和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应当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土地交易机构场所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及预申请的期限均不少于7日。
第七条 申请人可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中的地块向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咨询或提出有关建议,除法律法规禁止泄露的信息以外,土地交易机构应给予解答、研究。
申请人对预申请地块有明确意向的,预申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二)出让人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三)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预申请进行确认;
(四)申请人签订预申请确认书;
(五)申请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
(六)土地交易机构公示预申请结果;
(七)出让人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
(八)申请人参加竞买(竞投),并履行相关承诺内容。
第八条 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宗地的面积、用途、现状、主要规划指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三)预申请保证金缴交要求;
(四)预公告及预申请的时间;
(五)土地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当表明承诺的土地价格;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和出让人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 有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公布的地块进行预申请的,出让人可以启动公开出让的程序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经审核,出让人接受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预申请进行确认,申请人应当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签订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申请人承诺内容和不履行承诺的后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预申请确认书的承诺时间缴交不低于承诺土地价格1%(但不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示预申请结果,但不得公布申请人及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四条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已签订预申请确认书的申请人应当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竞投)申请,参与竞买(竞投),且报价(投标价)不低于承诺的土地价格,并与其他竞买(竞投)人公平竞买(竞投)。
第十五条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预申请保证金自动转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阶段的竞买(投标)保证金;预申请保证金少于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投标)保证金数额的,申请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投标)保证金缴交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不接受其预申请:
(一)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等);
(二)存在未处理或未动工的闲置土地;
(三)在最近一年内参加的公开出让预申请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禁止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已签订预申请确认书的申请人未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竞投)申请,未履行承诺内容导致预申请地块未成交的,预申请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广州市市辖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未按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的承诺期组织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内容的,不受前款限制,出让人应当自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的承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第十八条 出让人、土地交易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化市、增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