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0 11:06:38
关于调整完善杭州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 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杭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 〔2016〕96号)等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区户口迁移政策通知如下:
一、 建立居住证与户口登记相衔接制度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外地来杭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在杭申报居住登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户口迁杭应持有在杭 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条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
(一) 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
(二) 老年人投靠。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 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 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三、 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
(一)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 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二)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 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 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四、其他
本通知所称的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千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杭州髙新开发区(滨江)、箫山区(含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和农村合法固定住所,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指在城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 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屋、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 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农村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农村拥有合 法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安置房。
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指与市区用人单位(有承续关系的母子公司等可视作为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履行3年以上,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 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7曰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本通知未涉及的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持不变。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