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 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 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 案》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编 办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 业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国家标准委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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