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

2015-06-04 14:26:54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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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15-05-26
  •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5〕48号
  • 发文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2015-05-2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3月20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22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快释放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根本上彻底转变重归集轻使用的观念,以提 高资金使用率,减少结余资金为重点,尽快将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到位,全面清理政策障碍,降低门槛,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将住房公积金用好用足,充分发挥 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个贷率达到75%,结余资金比2014年减少150亿元。
    三、强化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将各地最高贷款额度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到10万。将最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时,可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适当延长3到5年。
    (三)进一步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加快发展异地贷款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异地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在全省发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职工家庭省内异地购房需求。
    (五)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低收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物业费。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六)积极开展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在个贷率较高的城市,为防止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缓解资金紧张,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
    (七)设区城市资金可统筹使用。切实加强县(市、区)办事处“四统一”管理,各设区城市可统筹使用县(市、区)办事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严格检查考评
    为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住建厅已将任务分解到各中心(分中心),下一步将强化措施,加强督办。
    (一)加强监督检查。今年7月省政府将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个贷率偏低、结余资金多、落实国家政策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约谈。省住 建厅将根据不同地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进行贷款发放专项检查。
    (二)建立个贷通报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账户存款余额变动情况日报制度,各中心(分中心)从5月25日起,每日向省住建厅报送贷款发放和账户存款余额变动情况。
    每月通报全省各中心(分中心)及所辖县(市、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排序及变动情况。对个贷发放率低的中心(分中心)和县(市、区)办事处进行约谈。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个贷发放情况纳入各中心(分中心)年度目标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中心(分中心),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不合格的中心(分中心)名单通报到当地党委、政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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