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6 15:31:20来源: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及经办网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电视电话会议和部、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业务行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使用率,促进西安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1.协调受委托银行等相关部门开设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强制类单位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方便上述人员办理缴存手续。
2.与市区县相关部门协调,在市区县各政务大厅和工商注册部门设立住房公积金宣传点,有条件的可设立开户业务窗口,方便新设立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进一步加大户外媒体、广播电视及相关媒体的宣传。
4.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批流程,对无资金安全风险且在正常范围或规定内的业务直接办理,取消审批。对超出正常范围或规定之外的,履行审批程序。
5.适度调整或新增银行归集网点,并稳步放开管理部的归集开户银行权限。
二、着力提高个贷率和使用率
6.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7.大力推进组合贷款试点,力争年内在全辖全面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8.调整个贷首付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已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自住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放开180㎡以上面积住宅类房屋限制。
9.加强个贷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着力提高个贷项目备案效率,按照“限时备案”的原则,分中心、管理部、委托银行、开发企业及担保机构等均可直接将项目备案资料报送信贷处。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信贷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机,上网公布。
打破中心全辖贷款区域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可在各受委托银行自由选择办理,受委托银行可在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自由选择提交审批。贷款申请资料齐全,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提交,中心信贷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中心本级与城六区贷款,担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担保办结;其他区县贷款,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担保办结。委托银行在担保办结后立即发放贷款,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取消延长期限及50万(含)以上的预审批,简化审批流程;保留组合贷款预审批。
11.加强对银行内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及考评,加大银行个贷计划完成指标考评占比,通过资金配置等措施,切实解决个别银行月、季、年末不放贷等问题。
12.与房管部门协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解决开发企业无理由推诿阻挠职工公积金贷款问题。
13.对财政拨款的单位和连续3年正常缴存的企业,因单位基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单位公积金未能正常按月缴存,视为正常缴交,准予放贷。
14.在省直、西铁、长庆分中心试行公积金贷款多人联合担保方式,其贷款额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两人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均不得支用。
15.放宽提取条件,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公积金,支取时限由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调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以内。在省直、西铁、长庆分中心开展房屋装修、购置车位提取试点。
简化房改房、二手房提取证明材料。职工购买房改房支取,可提供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可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6.调研、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增强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7.调整对委托银行的指标考核内容,完善委托银行考核办法。
18.加快短信平台建设,开发“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开通网上24小时业务办理等功能,提高办事效率。
19.加大问责问效力度,对于渎职失职或消极怠工,对中心工作造成影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