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8 16:53:19来源: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 字【2014】25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 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 率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