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17:24:51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8〕4号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提高效率,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编制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施公开出让。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活动结束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我局“一张图”系统上将土地用途、面积、出让方式、价格等内容进行备案。
二、具备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和现场竞价交易场地条件的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本区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施公开出让。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应当与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现网络信息对接,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不具备条件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区,土地公开出让仍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信息应同时在市、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www.tjfdc.gov.cn)、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官网(www.tjlandmarket.com)、《天津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公平交易、公开竞争。
四、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等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中止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活动。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设定限制公平竞争条件,并对土地出让和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在当前国家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期间,要认真落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责任,严防房地产市场较大波动,做好“三价联控”房价稳控工作,防止出现“地王”。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我局将通过有关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可视情况停止土地交易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违规机关和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