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6 16:31:15
一、购房财政补贴执行时间和标准
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富顺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居民,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补贴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出具的面积为准。
二、享受财政补贴范围
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申请享受财政补贴。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预售商品房(期房)和新建商品房(现房)的购房户,按照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进行核定。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撤销后重新进行备案的,凡重新备案的商品房与之前撤销的合同属于同一商品房的不纳入购房财政补贴范围。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户,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承担
(二)支付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发放。在申请财政补贴规定的时限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批次将受理审核的发放名册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财政补贴款直接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发放。
四、购房财政补贴发放程序
符合购房财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月内,向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富顺县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在各开发企业申领填写,由开发企业统一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发票;
4.《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
6.《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银行账号。
五、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
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开发企业与购房户串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购房补贴,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事项
(一)不得借机涨价,哄抬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参与实施与财政补贴标准等额的购房优惠,并在购房时明示和告知。
七、本细则由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富顺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