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2 14:46:01
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通知
京建法〔2019〕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住房租赁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31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市关于网络交易、安全、保密等管理要求;
(二)具备供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登记、备案且正常经营;
(二)信息发布人员持有从业人员信息卡;
(三)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收进房屋或出租房屋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合同主要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四、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租赁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为下列企业、从业人员发布住房租赁信息: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从业人员;
(三)被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
五、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审核、管理住房租赁信息:
(一)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
(二)租金、佣金等明码标价;
(三)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家机构(含分支)重复发布;
(四)同一房源由多家不同机构发布的,逐步实现合并展示;
(五)不展示发布超过30日未维护房源信息;
(六)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六、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展示房源信息的页面同步展示下列内容:
(一)该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卡标识;
(二)该企业的投诉受理电话;
(三)在本平台被投诉的记录;
(四)在本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数量;
(五)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用记录;
(六)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已备案的企业和已办理信息卡的从业人员信息,并向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查询、验证接口。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或使用他人信息卡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由网信部门和住建(房管)部门要求互联网交易平台下架相关房源信息并暂停该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1至3个月。
违规发布房源信息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
九、本市建立互联网住房租赁信息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住建、市场监管、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监管,加强联动,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公示曝光、暂停信息发布等方式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违规房源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
十、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