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1 13:07:12
关于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部署,便利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 4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 3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我市无住房的,可以在我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在我市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三、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31日
我市简化港澳台居民购房相关资料要求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部署,便利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根据我市住房限购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今天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境外个人购房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我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前,境外个人在我市购房执行以上文件规定。2016年10月我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后,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根据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 33 号)规定,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更加便利。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为港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可为两岸互联互通、经济社会融合创造更多腹地。东莞与港澳台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密切的经贸合作,近年,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鼓励港澳台地区人才来莞创新创业,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下,莞港澳台合作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莞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我市根据国家相关规划纲要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作出简化。
根据《通知》规定,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我市无住房的,可以在我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执行。下来,我市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