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7-18 1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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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19-07-17
  •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9〕88号
  • 发文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19-07-1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9〕88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杜绝预售前收费行为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二)商品房项目对外销售前,购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购房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核实购房能力,但不得违反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

  二、规范预售后营销行为

  (三)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意向人证明购房能力或者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的,应当与购房意向人书面约定预订条件、预订款额度、预订款退还等有关事项,其中预订款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向购房意向人明确预订款与定金的区别,以及预订款的退款条件。

  (四)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意向人以在银行冻结资金方式证明购房能力的,应当由购房意向人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冻结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意向人将资金存入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冻结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五)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数与预售房源套数比例达到或超过2: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并公示购房人选定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摇号方式选定购房人的,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就摇号过程和结果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已选定购房人签订定金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商品房预定信息,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的预定信息应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的预定信息一致。

  (六)购房意向人撤回购房意向,或者未被选定为购房人的,购房意向人账户内已冻结资金应当自撤回购房意向或者购房人选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应退还预订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预订款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三、强化市场秩序整顿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项规定收取或者指定第三方收取费用,或者违规要求购房意向人冻结资金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退还预订款的,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预定信息,或者销售现场公示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九)属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销售方案的指导以及营销行为的监管,及时处理信访、投诉、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收取的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费用,在本通知实施后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本通知实施后,符合预订款退还条件而未退还的,应当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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