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11:59:27
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宣传部、建设(房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物价局、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等7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18年7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虚假信息、虚假房源发布行为,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对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售给他人、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中介公司存在强制交易、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低买高卖赚取差价、非法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中介公司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及时告知购房人等行为进行查处;
6、对中介公司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对发布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特别是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以及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事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或者发布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对采取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或房租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销售商品住房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开发企业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超过备案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以外其他任何费用的价外加价行为进行查处。
4.对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提供中介服务违反明码标价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进行查处。
6.对销售商品房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安部门主要负责:
1.对捏造或散布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气氛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编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散布客户隐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金融办主要负责:
履行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指导各区、县(市)对全市网贷机构进行合规整改。对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督促其停止业务,清理存量,必要时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
对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宣传部门主要负责:
配合房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曝光反面典型,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八)税务部门主要负责:
对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整治措施
市、区建设房产、公安、市场监管、物价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基本定位,要深刻认识整顿治理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分析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区、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专门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和规范工作,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县)市要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的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确打击。建立月统计制度,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汇集执法检查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15日前报市住保房管局市场处。
(三)畅通渠道,营造氛围。各部门要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根据查处情况,要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要加强宣传引导,树立行业正面典型,营造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系单制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部门及区县(市)职责分工开具联系单(见附件),要求责任部门或属地依法查处。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和领域,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各区、县(市)专项行动组织情况将与各区县(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考核工作挂钩。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
附件:房地产案件调查处理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