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5 10:07:19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房通〔2017〕14号)、《关于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涉及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等要求的通知》(东建房〔2017〕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就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认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认定
(一)关于军人购房问题。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能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二)关于非本市户籍退休居民购房问题。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只可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问题。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二、关于学历有关问题的认定
购房人能同时提供国(境)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能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上通过查验的,予以认可;对只提供学历证书的,不予认可。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住房交易转让的认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四、关于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再次交易转让的认定
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五、关于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电子进账单支付主体。购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为支付的不予认定。
(二)电子进账单类型。购房人须提交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的原件:经银行加盖相关印章的付款凭证或上述人员签名的POS单。
(三)电子进账单时限。购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记载的进账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零时至 2017年4月10日24时之间的,予以认定。上述时间之外的,不予认定。
(四)购房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证明、收养证明、公证书、村(居)委会证明等)认定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关系。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