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17 11:09:08来源: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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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0-02-13
  • 发文字号:宁国资委产〔2020〕18号
  • 发文机构: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
  • 实施日期:2020-02-1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国资委产〔2020〕18号

  市各主管部门、市属集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 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与我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现就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减免主体。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2. 支持对象。指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 减免期间。租金免收期间为2020年2月,减半收取期间为2020年3月—4月。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4. 减免方式。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5. 减免流程。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操作流程包括:(1)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方案;(2)承租方据实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3)出租企业初审;(4)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企业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6)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减免期内每月25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备。

  6. 考核激励。鼓励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7. 区属(含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政策咨询及受理监督联系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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