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0-31 1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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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7-10-3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17-10-3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住房租赁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标准规定的,由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住房租赁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按现有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四、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住房租赁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为宿舍。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六、时租房、日租房、公共住房租赁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附件1 住房租赁自来水、燃气、电路、电器.doc

  2.附件2 住房租赁消防标准(节选).doc

  3.附件3 住房租赁室内装饰装修环保标准.doc

  4.附件4 住宅设计规范(节选).doc

  5.附件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节选).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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