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5 16:37:06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15年2月10日
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督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近年来,我区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改善各族群众住房水平,提高居住质量条件,满足各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消费,带动投资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带来的难得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共有产权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可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支持被征收对象购买商品住房。对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三)开发企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及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一)继续实施商品住房财政补贴政策。在对购买二手住房交易税实施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从2015年3月1日—9月30日,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税率超出1%部分由各地给予财政补贴的措施。
(二)切实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又申请贷款购房的,贷款利率水平由贷款发放银行自主确定。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信誉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企业,通过提供融资支持方式,鼓励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对资金存在暂时困难的在建开发项目,可采取特殊信贷政策,确保项目按期建成。
(四)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5年。同时将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积极申请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四、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和机构强制担保手续。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或首次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虽首贷未还清,仍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住房租金。低收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投资环境
(一)依法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各类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加大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力度,凡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联合物价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
(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涉及房地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减少前置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有关审批时限要求,积极推动并联审批试点,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推行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度改为备案制;规范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
(一)健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房屋登记平台建设,对尚未实施产权产籍电子化管理的市(县),尽快安排资金,全面实施计算机管理模式;加强人员素质培训,提高产权产籍登记队伍的服务能力,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组织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已经办理房屋入住手续3年以上,因土地、规划、消防、施工、竣工备案等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项目逐一核查,已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为业主办理;尚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因多种原因无法满足办证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尽快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快督促实施。
七、大力提升住宅质量和水平
(一)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转变住宅发展方式,完善配套政策,扶持建设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国家和自治区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在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中率先推广应用产业化建设方式,在土地供应意见征询、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提出明确要求,健全标准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不断提高住宅品质,大力发展绿色住宅,推进适用新技术的集成应用,不断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产业发展质量。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按以下规定计算,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一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0.5%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计算;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5%计算。容积率奖励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成部分,奖励后的容积率指标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鼓励发展成品住宅,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供应比例。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结合,引导住宅品质整体升级。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指导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北疆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充分的城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持房地产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南疆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城镇,要以解决各族群众住房困难为导向,加大保障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的力度,推进共有产权房的试点,盘活存量住房,因地制宜培育扶持房地产市场发展。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推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
(二) 做好社会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