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0 16:19: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
闽政办〔2012〕19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惠及广大百姓的民生工程,为确保保障房建成后尽快投入使用,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保障房配租配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 并轨运行”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中关于“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 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要求,各地应积极探索,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一)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在实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达到 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五)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
二、规范廉租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以租为主,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住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二)规范廉租住房出售行为。出售廉租住房,要以廉租住房房源满足实物保障需要为前提。廉租住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当地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下,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提出购买意向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按成本价核定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应当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列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六)廉租住房购房人所购廉租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回购。
(七)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研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