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海鹏2019-11-28 11:14:18来源:第一财经
“稳定并长久不变”仍然是当前土地承包关系的核心。
11月26日,据新华社报道,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背景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已开展了两轮承包。
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十五年,最早的1993年到期。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2023年到期,个别地区由于晚几年才开始承包,会晚几年才到期。
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到2053年到期。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此前,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称,这一政策安排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期盼,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又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还可以安心进城务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预期也更稳定了,可以放心投入、扩大生产,改善农田设施条件,有利于形成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为何第三轮土地承包期仍然是三十年,而非五十年、七十年或者更久?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对第一财经说,这是在总结第二轮土地承包实践的经验中提出的,30年承包期虽然不长但也不短,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一目的来说已经基本达到了。而且这一政策安排在时间节点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两个十五年”的阶段安排高度契合,是为了满足“到205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目标而安排的。
关于“长久不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邵夏珍在《光明日报》撰文称,应是指在一个时点后,农民与所承包土地的关系不再变更,不仅农民与其所承包土地形成长久关系,而且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拥有长久物权。
意见提出,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既解决好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
与之配套的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对于现实中的三种情况,意见分别提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此前,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韩长赋回应第一财经记者提问称,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问题上,依据文件和政策,如果农民确实有这个真实意愿的话,可以依法有偿退出。“现在只有少部分农民有这个意愿。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与足够的历史耐心。其中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举家进城是少数,多数是年轻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农村生活。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城市的就业也不那么宽松。农民进城就业,在他还没有足够稳定时,还要保留其承包地,使得他能够进退有据,所以探索也应当是审慎的。”
继续用好用活确权成果
在强调稳定的情况下,意见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于少数特殊情况,“大稳定、小调整”,只能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此外,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二是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此外,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安排,始于贵州省湄潭县。邵夏珍认为,“该制度将人口与土地承包的关系进行固化,在承包期内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重新调整承包地,打破了集体成员天然拥有集体土地的惯例,从制度上割断了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旨在解决因人口变动导致承包制不稳定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如农民缺乏稳定的土地投资预期;土地生产率下降;土地细碎化越来越严重;调地成本太高;不利于控制人口增长,等等。
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叶俊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农民已经发生明显的代际转移的背景下,继承“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是对承包权作为财产性权利的一种肯定。
意见称,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