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彪2018-12-26 14:58:46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IV类和劣IV类水质海水面积连续5年呈下降趋势,由2012年的9.3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017年的5.2万平方公里。
但是,当前,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沈跃跃介绍,全国约1/10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约42%的海岸带区域资源环境超载,部分地区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破坏退化问题较为严重,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频发,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
其中,河北省2002年以来累计填海造地3万多公顷,空置率68%,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15%,远低于35%的国家要求。
约1/10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
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被放在重要的位置,渤海综合治理也被列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之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9月至10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别赴天津、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8个省(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广西等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报告》指出,就总体情况而言,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IV类和劣IV类水质海水面积连续5年呈下降趋势,由2012年的9.3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017年的5.2万平方公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具体包括:提高政治站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完善配套法规,深入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源头管控,统筹推进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基础能力,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力度。
但是,《报告》中也指出,当前,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国约1/10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约42%的海岸带区域资源环境超载,部分地区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破坏退化问题较为严重,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频发,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
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问题突出,辽宁省重点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综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标率55%以上;陆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够,2017年,我国入海河流水质整体状况为中度污染,21%的入海河流断面为劣V类水质;海上污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广东省近90%的养殖用海未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数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养殖场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相对滞后,其中,河北省2002年以来累计填海造地3万多公顷,空置率68%,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15%,远低于35%的国家要求。
同时,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还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科技支撑有待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多个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存在违法违规下放审批权等问题。
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
针对执法检查组发现的问题,沈跃跃在《报告》中提出了六点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力度;强化陆海统筹,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风险意识,严密防控海洋生态灾害和突发事故;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建设法治海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报告》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理念,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大力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见到实效,确保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0%左右。
同时,《报告》中建议,制定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入海排污口全面溯源排查,加强直排海污染源建档、清理等工作;强化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坚持河海兼治原则,以近岸海域水质考核、总量控制等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劣V类入海河流为重点,加大城市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入海河流综合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国控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针对违法违规围填海的问题,《报告》中建议,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从严公开处置一批典型案件,对涉案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发挥警示作用。
此外,由于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两个条例均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为30多年前制定,难以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报告》建议,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法规,及时修改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加快修订和完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入海排放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