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财税专家眼中的土地增值税

余舒虹2013-11-27 14:32:12来源:新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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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刘福元律师认为,央视土地增值税争议最大的价值是,将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利弊与效果再一次公之于众,引起讨论。在他看来,就法律制定的初衷和实际效果之间的差异,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992年至1993年,海南开发,全国房地产开发当时是非常地火爆,土地坐地起价,地到你手里不做任何开发,直接下家来买增值很高,导致国家政府看着土地市场一片乱象,也比较失控。国务院在1993年11月26日通过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想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的税收来抑制地价暴涨的情况。

  初衷是好的,但现实是从1993年到现在二十年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多次发布文件:《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始终未见成效。

  这里面存在着立法初衷和法律实际效果的巨大差异。几乎每一个税种都会有这种情况,但是土地增值税尤其突出。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证,放松征管工作造成了应收税款的流失。这是官方文件对当时问题的一个分析与陈述。

  这个税收征收计算的方式是相当复杂的。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它的增值率来计算税率和税金,但并不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年度来做,而是按照单个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总体上以“预征+核征”为主,企业有一个合理的在税法范围内的活动空间。比如有一些房子他不去卖,或者留一些,不让这个清算条件发生。

  2008年,全国开展房地产企业的清理税收的大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在建安成本方面,让街道企业开出很多发票,有的可能不是那么真实的。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在开发商基本上都会利用各种合法的或者灰色的地方,把开发的成本、费用做得很高。税务机关怎么审核扣除项目,这是很大的难度,也是很复杂的工作。我们征税也得讲究成本和效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付出的劳力和他征到的税款也有一个比例的问题。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他们愿意应对这种挑战、直面这样的质疑,可能是他们自己做的合法性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现在整个环境是纳税人本身行为的合法度达不到要求,所以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有欠缺。或者因为自己的合法度不够,导致税务机关有更大的空间,当纳税任务比较重的时候,他会通过催缴或者稽查、审核的方式来要求企业,其实有的时候企业也得是屈从于这种结果。

  在央视报道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上,我觉得不应该过多指责房地产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有两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第一是法律严肃性的问题,法律制定的初衷和它实际效果的差异有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第二,其实土地增值税在执行没多长的时间就有不同的声音,因为它和其他税费有重合的地方,大家有的说要改,有的说要废,到目前来讲,这个法律能在争议声中存续二十年,也是一个奇葩。央视的报道也是说明这个问题的存在,这是它最大的价值。

  我看到的数据说这八年间征收的数额是0.8万亿,但是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它的成本支出以及花费的工作量有多少,我觉得有关人员和税务机关里应该做一个衡量。在现实生活中,这个税并没有像原来制定它的时候有那么美好的愿望,能调节收入吗?能抑制房价吗?这个客观上是无法达到的。有研究表明,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销售情况好与坏也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它既达不到额外的目的,也没有把税收上来,才导致现在大家你说你的理、我说我的理的一个混沌不清的状态。

  作为财税方面的律师,我们做的就是把企业的成本费用归集起来,告诉他们,土地出让金一定要有收据,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从一开始就要注意归类相关性。你不仅发生了,还能够有一些凭证、凭据证明它发生了,然后才能够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核或者审查。

  根据实务操作的经验,说土地增值税完全清缴真的能补到多少税,我认为也不见得。除非是按预征率交的少,或者是增值额度确实很高,而且成本真的就那么低,在中国目前宏观调控这个大环境下,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当中真的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吗?我表示怀疑。真正去清算,能够征上来的税收如果真的有3.8万亿,税务局加班加点也会弄,因为今年税收这么紧张。况且还要一个个案例、一个个项目去具体审核,因此我估计没有那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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