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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印发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2019-12-31 12:19:58来源: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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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银住建规发〔2018〕3号),试行一年多对制度进行优化、细化之后,近日该局印发了《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2月9日正式实施,《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鼓励物业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出发,明确“红黑名单”激励和惩戒范围。

  “红名单”企业评优、招标等享有便利

  相较于之前的政策,“红名单”企业一般都在AAA级物业服务企业中产生,容易形成行业内部的固化。新政策特别提出,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等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国家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的,同时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进入“红名单”的企业,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在会展、来银企业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红名单”诚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此外,“红名单”企业将在评优、招标、检查中享有一定便利条件,银川市住建局物业科副科长卜翔颖介绍,新的《管理办法》更多地鼓励物业企业通过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提升服务等级获得市场和居民的肯定。

 “黑名单”企业有新的失信行为将从重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几种行为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黑名单”: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以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物业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主体责任的;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行为;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并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要落实以下措施: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对实施联合惩戒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当年“一票否决”

  《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做了明确说明,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住建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予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