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细则

2012-09-21 09:37:12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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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档案的管理范围为所有注册地在西安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的信息征集、披露及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表彰及违规、处罚信息。

信用档案信息的征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

企业提供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众对企业的投诉、表扬,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信用档案信息的认定

房地产企业获部、省、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荣誉称号,由企业携带相关证书向市建委申报,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录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其它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报送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房地产企业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由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市建委,由市建委做为不良行为录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群众投诉及媒体披露的不良行为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按不良行为予以录入。

第六条  信用档案信息通过西安市建委网及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对外公示。

第七条  企业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市建委组织复查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申请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核查同意后方可从网上撤销,但仍记入该公司的信用档案,公示期为2年。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市建委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系统处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

第九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评级制度。根据评级标准和规则,为房地产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信用评估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0年3月15日起试行。

西安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估积分管理细则(试行)

企业信用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按积分细则类别予以相应加分、减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企业信用积分低于90分者,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升级,不得参与行业评奖活动;积分低于80分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房地产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积分低于70分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低处理,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直至吊销资质。

超过120分的,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质晋升时予以政策性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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