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2010-11-19 1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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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02-03-27
  • 发文字号:闽政[2003]7号
  • 发文机构:福建省政府
  • 实施日期:2002-03-2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97年全省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1998年对清查出来的大多数违法用地进行了处理,并完善了用地手续。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地仍有一些违法用地未得到妥善处理。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各类违法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发生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下列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批多占)行为,在1997-1998年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未得到处理的,均列入本次处理的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依法处置违法用地行为

  (一)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出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出土地。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三)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

  2.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查意见》;

  3.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设区人民市政府的请示;

  4.用地情况汇总表;

  5.立项文件或计划部门的认可意见;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确认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勘测定界图;

  8.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报告和有关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

  9.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认定表;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记录表;

  11.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用地协议),或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对土地补偿已到位、无异议的说明;

  12.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章认可;占用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核发的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费用

  (一)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现行的基准地价或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收取。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按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同等级别的基准地价下浮幅度的低限收取。

  (二)工业和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应按水田3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的地类认定以1996年10月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占用的耕地原属(现属)基本农田的,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基本农田调整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当地没有条件划补基本农田的,可以按每亩300元的补偿标准实行易地划补。耕地开垦费全额上缴省耕地开发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三)市、县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手续,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地管理费或手续费按有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四)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已签订征地协议(用地协议),并已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不再支付;未支付的,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五)土地出让金中包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五(七)通一平费用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予以扣减。

  (六)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完善审批手续后,对原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减免农业税。严禁各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一)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遗留问题较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国土资源、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林业、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查,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严禁各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重复或交叉处罚。各级财政应根据处理违法用地的工作量拨给相应的经费,以保证该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清查处理和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必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3年12月31日之后清查处理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建设用地单位依照本意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缴清有关用地费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在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三)严禁弄虚作假,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非法用地行为不得搭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而批准办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各地不得直接以罚款、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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