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

2012-06-19 1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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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2-6-7
  • 发文字号:银发[2012]142号
  • 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2012-6-8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信贷

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

银发[2012]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5%下调至3.25%,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56%下调至6.31%,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45%下调至4.2%,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9%张下调至4.7%,下调0.20个百分点。

(四)下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科率,由现行的3.68%下调至3.43%,下调0.25个百分点。

二、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一)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存款科率浮动区间由基准利率的(0,1]倍调整为(0,1.1]倍。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金融机构可在0-3.57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一年期存款利率。

(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下限由基准利率的0.9倍调整为0.8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7倍。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调整,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用好浮动定价权限,做好对客户 的宣传解释工作,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自觉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存款方面,要特别注重统筹资产负债经营策略,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强 化成本约束;贷款方面,要科学评估贷款风险,稳妥处理合同关系。要制定和完善贯彻利率政策的实施办法,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 人民银行备案。

四、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要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指 导,做好对利率竞争秩序的规范和引导;在继续做好存贷款利率监测报备工作的同时,建立存款浮动情况的监测制度,全面掌握辖内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要 做好对辖内社会各界关于利率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区向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五、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六、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附表2.金融机构人民市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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