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5-10 1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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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9-04-18
  • 发文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2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日期:2019-04-2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其他相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9〕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现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包括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二章  申办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办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结构情况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现场核验须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区对外服务窗口核验。

  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采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验核,其中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前款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章  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审核部门收到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自公示通过之日起,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在有效期内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一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2.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3.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4.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三、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 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2. 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 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 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 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 随迁家属。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申请表的问题。申请人在系统填报资料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广州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市、区对外服务窗口。

  (二)关于在职或就业记录材料。若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还须补充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三)关于婚姻登记材料的问题。若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登记材料的,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还须提供婚姻登记材料。

  (四)关于国外出生证明的问题。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五)关于职称的问题。职称是指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各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明确的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 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特殊性专业评委会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提交国家人社部的相关授权文件。

  附件二

引进在职人才申办流程图

  附件三 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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